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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与社会和谐——民主法治 发布时间 2016-06-13

1.旧约圣经的教导:法律是生命获得实现的一种保证,而非它的障碍。凡是无益于生命的,对生命起破坏作用的,法律一律禁止。法律的惩罚须与德治结合。人民需要领导,领导反过来需要听取好的建议。

 上主天主给人下令说:“乐园中各树上的果子,你都可吃,但只有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困为那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创世纪2:16,17)

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害你的近人。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出谷纪20:13-17)

 凡打人至死的,应受死刑。(出谷纪21:12)

你们要谨守遵行,因为这样,在万民眼中,总能显出你们的智慧和见识;他们一听到这一切法令说:“这实在是一个有智慧,有见识的大民族!”(申命纪4:6)

 凡不随从恶人的计谋,不插足于罪人的道路,不参与讥讽者的席位,而专心爱好上主法律的,和昼夜默思上主诫命的,象这样的人才是有福的!(圣咏集1:1,2)

 品行完备而遵行上主法律的,象这样的人才算是真有福的,遵守上主诫命全心寻求他的,象这样的人才算是真有福的。他们总不为非作恶,只按他的道路生活。你颁发了你的命令,叫他们严格去遵行。愿我的行径坚定,为遵守你的章程!(圣咏集119:1-5)

 求你开明我的眼睛,透视你法律的奇能。我原是寄居尘世的旅客,不要向我隐瞒你的规则。我因常常渴慕你的谕令,我的灵魂便为此而成病。(圣咏集119:18-20)

 我的性命虽常处于危险,但我仍不忘记你的法典。恶人虽然给我设下陷阱,我仍然不偏离你的章程。你的诫命永做我的家产,因为这是我心中的喜欢。我要倾心遵守你的法典,千秋万世,一直到永远。(圣咏集119:109-112)

 人民缺乏领导,势必衰弱;人民的得救,正在于谋士众多。(箴言篇11:14)

 谁轻视法令,必遭灭亡;谁敬畏诫命,必得安全。(箴言篇13:13)

 缺乏考虑,计划必要失败;谋士众多,策略方克有成。(箴言篇15:22)

 对于法律,人若充耳不闻,他的祈祷,也为上主所恶。(箴言篇28:9)

 谁圣善地持守圣善的法律,便是圣善的人;谁学习这些法律,必会寻得辩护。(智慧篇6:11)

 你虽掌有大权,但施行审判,却很温和,治理我们,极其宽忍,因为,权能乃属于你,只有你愿意,你就能行使。你这样作,是为教训你的子民,义人必须怜爱众人;并使你的子女满怀希望,因为人在犯罪之后,你常赐予忏悔的机会。(智慧篇12:18,19)

 不要作恶,恶便不会胜过你;远离不义,不义也必远离你。我儿,不要在不义的犁沟中撒种,你就不会收七倍的灾祸。(德训篇7:1-3)

 遵守法律的,必能控制自己的倾向。(德训篇21:12)

 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应信赖你的良知,因为这就是遵守诫命。凡信赖法律的,必注重诫命;凡倚赖上主的,决不会受害。(德训篇32:27,28)

 2.新约圣经的教导:爱不相反法律,却成全法律。法律如果不从人的内心处建立根基,从人的动机出发来理解,那么法律对人来说就是一种负担,一种外在的强制。对于心地纯洁的人来说,法律是一种生命的福音。

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废除法律或先知;我来不是为废除,而是为成全。(玛窦5:17)

“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玛窦5:21)

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 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窦5:22)

凡没有律法而犯罪的人,就不按律法灭亡;凡有律法而犯罪的人就按律法受审判。在天主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人成义,而是遵守律法的人成义。(罗马书2:12,13)

你们应彼此相爱,除此以外,没有什么其他的债了。因为爱人,就是守全法律。法律的命令规定“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盗窃,不可贪婪。”所有其他诫命都包括在“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这一句里了。爱不会伤害人,所以法律在爱中完成。(罗马书13:8-10)

我们清楚地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们能合法地使用它。应知律法的制定不是为善人,而是为横行不法、犯罪作恶、不敬真主、亵渎神圣、杀父杀母、谋杀、淫乱、搞同性恋、拐骗人口、撒谎、妄证,以及其他违反正确教导的人的。(弟茂德前书1:8-10)

3.《天主教教理》的教导:因着耶稣基督,法律变成了人心的自觉,变成了良知。与此同时,人因此良知而具有了人格的尊严。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既以这种人格的尊严出发建立起来,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这种尊严。

天主在创造时奠立了一个基础和一些持久不变的法律,信徒可满怀信心地依赖这些法律,因为它们是天主盟约忠诚不变的标志和保证。在人方面,他该效忠这个基础并尊重造物主刻于其上的法律。(346)

由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而存在,每个人都有位格的尊严;他不只是一个物品,而是一个人。他能认识自己、拥有自己、自由地奉献自己、并与其他的人沟通。他因恩宠而奉召与自己的造物主订立盟约,向他作出无人可替代的信仰和爱的回应。(357)

圆满地完成法律,只能是那位神圣立法者之工作,他就是生于法律管辖下的天主子。在耶稣身上,法律不再是刻在石版上,而是写在他作为仆人的“心头上”(耶31:33),他“忠实地传报真道”(依42:3),藉此,成了“人民的盟约”(依42:6)。耶稣完成法律,甚至承受了“法律的咒骂”(迦3:13),这咒骂是由那些“不持守律书上所记载的一切”的人(迦3:10)惹来的;因为基督的死亡,是为“补赎在先前盟约之下所犯的罪过”(希9:15)。(580)

天主并不愿意把一切权力的行使单独保留给自己。他分给每一个受造物,运用其天赋的能力,可以行使的职分。这治理的模式应在社会生活中加以仿效。天主治理世界的态度,证实了他对人自由的极端尊重,这态度应能启发人间团体统治者的智慧。他们应该表现出作为天主眷顾的执行者。(1884)

权威并非从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专横妄为,而应为公益服务,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础是自由及责任感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显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恒律。如果立法偏离理性,则应宣告为不义,因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义;而更好说是一种暴力。(1902)

“更好每个权力受到其他权力及其他合法权力的制衡约束,使它维持在正确的限度内。这便是所谓‘法治国家’的原则,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无上权威,而非个人独断的意愿”。(1904)

尊重人,包括尊重他身为受造物的尊严及由此所衍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先于社会的、是社会应该承认的。它们是所有权威伦理合法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在其积极立法时,加以轻视,或拒绝承认这些权利,无异是损害自身的伦理合法性。 缺少了对人的尊重,掌权者唯有诉诸武力或暴力,以使属下服从。教会有责任提醒善意的人士,请他们谨记这些权利,并对不当的与错误的要求,加以分辨。(1930)

尊重人须透过以下的原则:“人人应将其近人视作‘另一个自己’,一无例外。首先应顾及近人的生命,以及为度尊严的生活所需要的资源”。没有一种立法,凭其本身的力量,足以消除恐惧、偏见、骄傲和自私的心态,这些都阻碍建立真正具有兄弟情谊的社会。唯有在以每一个人为“近人”、为兄弟的爱德能消除这些阻碍。(1931)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本质上,基于人之为人的尊严,和导源于此尊严的权利: 面对人的基本人权,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为了性别、种族、肤色、社会地位,或为了语言或宗教,都应予以克服和扬弃,因为都违反天主的计划。(1935)

法律是行为的一套准则,由合格的权威,为了公益所颁布的。道德律的先决条件是受造物之间已有的理性秩序,而这秩序是由大能、智慧、美善的造物主,为了受造物的利益,并为了达到他们受造的终向而制定的。所有法律在永恒律中找到其原始的和最终的真理。由理性公布和制定的法律,是分沾生活的天主、造物主和众人救主的眷顾。“这源自理性的规则,就是人所称的法律”:在一切有灵的生物中,唯有人能够当得起从天主接受法律而感到光荣:身为赋有理性的动物,能够理解和分辨,因此,人能够藉着运用他的自由和理性规范他的行动,而服从那把一切交付给他的天主。(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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