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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德”教义中的积极因素 发布时间 2016-06-07
“重德”教义中的积极因素:“道德”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制衡和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精神力量,是以伦理准则、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安定的纲纪。我国的传统道德,儒家以“天启说”为思想来源,阐发而为名教纲常、四维八德。道教出现后,融摄世俗传统道德的内容,而与道教信仰相结合,使道德宗教化,宗教道德化,宣传“道德天尊”(即“太上老君”老子)降授《道德经》,启迪道德纲纪,“老君”即道德的化身,是绝真绝善绝美的楷模。认为道德原起于“道”。其后宗“道”之士,以戒、规、斋、仪、愿念、百药、百忌等形式,营构了道教的道德规范体系,成为“宗教道德”中之一系。以“道”的威严,“神”对善恶的鉴察和奖惩,用鬼神的威摄力量,遏恶扬恶,订为修善证仙的途径。道教的道德规范,实质上与我国传统道德在基本内涵、社会功能上是一致的,不过更以“神”的诫命,加于信道者与社会,并逐渐使其“善恶观”、“天道承负观”、“因果报应观”融入我国的传统道德。如《初真戒说》中说:“出世于入世之中,达身于省身之内,实有佐于王化,绳人于众善也。法中之戒,即正心诚意之学;戒中之法,即治国齐家之化,不过欲人循文归正,借此知玄,道律治己,王律治人,二者表里,以扶世教。”道教的道德规范,对信道者以及通过道教文化影响社会道德风气,扬善遏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消弭动乱,这在它所维护的社会安定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时,其积极效果是不可否定的。道教道德诫条,针对社会上人的禀性素质的多层次性,其规范方式与目的也相应是多层次的:上品之人,身先无犯,是道德楷模;中品之人,心有上下,观境即变,施以教化,可塑从善;下品之人,恶心万般,有的尚可禁制,有的身同禽兽,有人形而无人心。道教注重对中品人施以“善恶观”、“因果报应观”、“天道承负观”的教化,对下品人则重警告与禁制。“思量作恶,化为地狱恶鬼;思量修善,化为天堂善神”、“邪淫化为犬豕,仁慈化为圣贤”。《智慧上品大戒》甚至向信道者及社会发出呼吁:“宁守善而死,不为恶而生!”白云观《清规榜》说:“身命为本,廉耻为重!”道教可以说是重道德的宗教,它制订的戒、规、仪、斋、愿念、百药、百忌等诸种道德教条,在《道藏》经书中收载十分丰富,其中基本内容不仅仍在广大道教徒行持中存在,而且在社会进步时代对一部分人也还有一定的教化导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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