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联合国大会1969年12月5日第2529(XXIV)号决议和1977年12月19日第32/156号决议,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旅游组织章程》, 还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世界旅游组织章程》第3条第3款和第31条的规定, 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协定如下: 第1条承认 1.联合国承认世界旅游组织为负责按照其章程采取适当行动以实现其章程所载目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2.联合国承认世界旅游组织章程明确规定,该组织为一政府间组织,在世界旅游业中发挥决定性和中心作用。 3.深信旅游业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的共同目标可作出重大贡献,联合国注意到世界旅游组织章程规定,该组织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旅游领域的利益。 第2条协调与合作 1.世界旅游组织在其与联合国、联合国机关以及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的关系上,承认《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有协调作用,并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负有全面责任。 2.世界旅游组织在依照其章程发挥在旅游领域的中心协调作用,以期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推动在最不发达国家促进减少贫穷和创造就业的机会方面,承认必须同联合国、联合国机关以及联合国系统各机构进行有效协调与合作。 3.世界旅游组织因此同意与联合国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规定实行政策和活动的协调。 4.世界旅游组织还同意参加联合国为促进这种合作与协调而设立或可能设立的任何机构的工作并与其合作,特别是成为联合国系统行政首长协调理事会的成员,并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可能需要的信息。 5.世界旅游组织应将其职权范围内其他机构也关切的事项,以及将该组织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构就这些事项缔结的任何正式协定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3条互派代表 1.联合国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世界旅游组织大会和执行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并参加这些机构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提出的书面发言应由世界旅游组织秘书处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分发给上述机构成员。 2.世界旅游组织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其委员会、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和其他机关的会议以及联合国的会议,并依照有关议事规则,就议程中与世界旅游组织活动范围有关的项目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事项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书面发言应由联合国秘书处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分发给上述机构成员。 3.在联合国大会审议本条第2款所界定的事项时,世界旅游组织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大会会议以供咨询。 第4条 提议议程项目 1.经必要初步协商,世界旅游组织应酌情安排将联合国提议的项目列入其大会、执行理事会或其附属机构的议程。 2.经必要初步协商,联合国应安排将世界旅游组织提议的项目列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议程,或酌情并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列入联合国其他机关或机构的议程。 第5条 联合国的建议 1.考虑到联合国有义务促进《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载目标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宪章》第六十二条进行或发起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及报告,并向各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建议的职能和权力,又考虑到联合国根据《宪章》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有责任提出建议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政策和活动,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安排尽快把联合国可能向该组织提出的任何正式建议提交给该组织的适当机关。 2.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应联合国要求就这些建议与其进行会商,并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报告世界旅游组织或其成员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或进行审议所取得的其他结果。 第6条 协助联合国 世界旅游组织应依照《联合国宪章》及《世界旅游组织章程》与联合国合作,尽可能提供联合国所要求的特别资料或研究报告以及其所要求的协助。 第7条 定期报告 世界旅游组织应就其活动向联合国提交定期报告。 第8条 交换资料和文件 除须遵从保护机密材料的必要安排外,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应充分和迅速地交换适当的资料和文件。 第9条 新闻 考虑到《世界旅游组织章程》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目的,为了协调世界旅游组织在该领域的活动与联合国的新闻业务,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应缔结一项关于这些事项的补充安排。 第10条 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1.世界旅游组织同意提供国际法院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所要求的任何资料。 2.联合国大会授权世界旅游组织就世界旅游组织主管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涉及联合国同世界旅游组织或其他专门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除外。 3.上述请求可以由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或执行理事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大会的授权向国际法院提出。 4.世界旅游组织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将这一请求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11条 非自治领土及其他领土 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在其主管领域内与联合国合作,在影响到非自治领土及其他领土人民福利和发展的事项方面,履行《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所载的原则和义务,以及与殖民地国家和人民有关的其他国际公认原则和义务,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 第12条 技术协助 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承诺合作在旅游和旅游发展领域提供技术协助。双方特别承诺避免活动和服务方面不应有的重复,并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在技术协助的现有协调机制框架内进行有效协调,考虑到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根据其组成文书分别具有的作用和责任,以及参加技术协助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作用和责任。为此目的,世界旅游组织承认驻地协调员根据大会有关决议的规定对促进发展的业务活动全面负责。作为没有外地代表的较小专门机构之一,世界旅游组织可以利用驻地协调员确保组织获得代表和宣传其作用。 第13条 统计服务 1.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在各自的收集、分析、公布和散发统计资料工作方面力求进行最大限度的合作,消除彼此间一切不应有的重复,并最有效率地使用人员。双方同意共同努力,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统计资料,确保密切协调各自在统计领域采取的行动,并尽量减少可能提供资料的各国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2.世界旅游组织承认联合国是收集、分析、公布、统一和改进供国际组织使用的一般旅游统计资料的中央机构。 3.联合国承认世界旅游组织是收集、分析、公布、统一和改进旅游统计资料,并推动在联合国系统范围内综合利用这些统计资料的适当组织。 第14条 行政合作 1.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承认就共同关心的行政事项进行合作的适当性。 2.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因此承诺不时就这些事项一起协商,并与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有关机构协商,特别是关于最有效率地协调利用设施、工作人员和服务的方式,以及避免设立和办理竞争性或重复的设施或服务的适当方法,力求在这些事项上统一行事。 3.应利用本条所述的协商,订立最公平的筹资办法,以便世界旅游组织应要求向联合国提供特别服务或协助,或联合国应要求向世界旅游组织提供特别服务或协助,但须遵守为此目的缔结的补充安排。 4.本条所述的协商,也应探讨在具体领域继续使用或建立共同设施或服务的可能性,包括由一个组织向另一个或几个组织提供这类设施或服务的可能性,并为这类设施或服务订立最公平的筹资办法,但须遵守为此目的缔结的补充安排。 第15条 区域办事处和分支办事处 世界旅游组织可能设立的任何区域办事处或分支办事处,应与联合国已设立或可能设立的区域办事处或分支办事处,特别是各区域委员会的办事处和驻地协调员办事处密切合作。 第16条 人事安排 1.为了统一国际雇用标准,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在可行范围内,订立共同人事标准、方法和安排,以避免雇用条件上的不合理差别,避免在人员征聘上进行竞争,同时促进对双方皆宜和有利的人员互调。为此目的,世界旅游组织同意接受《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章程》,依照《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条例》参加该基金,并就涉及指称不遵守该条例的申诉事项,接受联合国行政法庭的管辖。 2.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尽可能地充分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尤其是同意: (a)不时就与官员和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共同关心事项一起协商,力求 在这些事项上统一行事; (b)进行合作以便在适宜时暂时或长期互调工作人员,并在保留年资和养恤金权利的问题上作出适当规定; (c)与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合作设立和实施适当机制,以解决涉及人员雇用和有关事项的争端。 3.联合国或世界旅游组织就本条所述事项向另一方提供本方的任何设施或服务时,应酌情根据本协定第20条为此缔结补充安排规定有关条件。 第17条 预算和财务事项 1.世界旅游组织承认宜与联合国建立密切的预算和财务关系,使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的行政业务能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约的方式进行,并力求在这些业务上取得最大限度的协调与一致。 2.世界旅游组织同意接受《联合检查组章程》。 3.世界旅游组织同意在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遵循联合国所建议的标准做法与格式。 4.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所达成的任何财务和预算安排须根据各自的组成文书加以核准。 5.在编制世界旅游组织的预算时,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应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以统一格式编制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的预算,使各个预算有一个可资比较的基础,但不排除每个组织使用不同货币制定预算。 6.世界旅游组织同意至迟在向其成员提交拟议预算时,将拟议预算提交联合国,供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三项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7.大会或其所设的任何委员会审议世界旅游组织的预算或有关世界旅游组织的一般行政或财务问题时,世界旅游组织的代表有权参加全部审议,但无表决权。 第18条 联合国通行证 世界旅游组织官员有权依照联合国秘书长和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可能缔结的特别安排,使用联合国通行证。 第19条 本协定的执行 联合国秘书长和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可以酌情为执行本协定订立适宜的补充安排。 第20条 修正和订正 本协定经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协议可予修正或订正,任何此种修正或订正应在联合国大会和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核准后生效。 第21条 生效 本协定经联合国大会和世界旅游组织大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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